为什么要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湖南正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0-05-2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1412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自20153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跨、拦河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1、 航道的定义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统称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1)根据法律、法规对工程进行评价,在满足规范以及通航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最经济、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

2)制定工程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通航方案,尽可能避免由于本工程建设对周围航道和船舶航行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3)为办理本工程下阶段施工许可提供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法律对通航论证给出了明确依据,其明确了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航评工作使航评在工程方案优选中拥有更大的意义对通航安全保障方面产生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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